時間: 2017-03-03 14:56:42 來源: 定西市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環境污染及內澇災害,促進城市經濟社會與自然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定西市排水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直接或間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雨水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由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單位管理,用于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管網、溝(河)渠、閘涵、檢查井、收水井、泵站、以及污水處理廠、污水和污泥處置及其相關設施。
本實施細則所指排水戶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制造、建筑、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飲食、娛樂經營、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等活動,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排水許可管理工作。城市排水業務主管單位負責承擔市區排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排水日常維護所需經費,列入排水業務管理單位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四條 城市排水管理單位要設立符合建設部《城市排水監測工作管理規定》的城市排水監測機構。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應將建設項目排水設計納入該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審查。
第五條 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覆蓋范圍內,排水戶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等有關要求,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市區排水戶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排水方式,排水戶排放的污水必須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18-86)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87-88)。生活污水必須經化糞池沉淀處理后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道;工業廢水經排污單位處理達到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第六條 排水戶應按城市排水管理單位的要求,在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處設置采樣、檢測流量、排水控制裝置等有關設施或標志。
第七條 排水戶的自有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特殊情況,需要超標排放污水時,排水戶必須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備案并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八條 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污水排放的監督,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測制度;排水戶應服從排水管理單位對排水水質、水量的監測、監督和管理。
第九條 排水戶在實施排水前,必須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排水許可,提交如下文件:排水許可申請表一式三份,經計量認證的排水監測機構提供的排水水質報告、水量資料、排水設計圖紙。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條 排水管理部門根據檢測數據和排水戶提供的有關文件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對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頒發《排水許可證》,期限為5年。
(二)對不符合排放標準,但超標不嚴重,且不影響排水設施安全運行的,頒發臨時排水許可證,期限為2年,但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治理達標。
(三)對不符合規定排放標準,且構成排水設施嚴重損害或危機養護人員身體安全與健康的,不予發證。
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第十一條 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排水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三)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必須在其排放口安裝流量計、氨氮、pH、CODcr(或TOC)、SS等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
(四)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由排水管理部門會同環保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排水戶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接通排水設施或改變排水條件的,應先辦理排水許可申報手續,經排水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才能進行有關接管工程的設計和施工;竣工后,經原批準機關驗收合格,頒發《排水許可證》或《臨時排水許可證》后,方可排水。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因工程建設需要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必須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申領《臨時排水許可證》,施工排水不得超過許可證規定的期限;需延長排水期限的應當向發證單位辦理延長手續。
第十四條 排水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需變更排水條件的,必須提前15天到城市排水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變更登記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 持《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在期滿前3個月內向排水管理部門申請換證。持《臨時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在規定期內完成治理任務的,向排水管理部門申領《排水許可證》。
第十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按企業維護排水設施成本加不超過3%的微利核算,費用由排水戶承擔。排水量按用水量的70%計算。
第十七條 排水戶造成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排水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二)超過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三)違反城市排水許可證書規定的內容,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網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八)其他損害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八條 排水戶未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一定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排水戶在申報《排水許可證》時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取得《排水許可證》或《臨時排水許可證》的,一經發現,由排水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責令其重新辦理排水許可手續。
第二十條 對不按《排水許可證》或《臨時排水許可證》規定,超標準排放污水時,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并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無證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排放污水,并按實際情況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