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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定西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

      時間: 2017-03-03 15:48:38    來源: 定西市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經濟和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原建設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水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供、用水堅持開源與節流并重、資源合理配置的方針,實行計劃控制和價格調節相結合的辦法促進節約用水。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把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和創建節水型城市活動,增強用水單位和居民群眾節約用水的意識;鼓勵、支持節約用水、廢水回收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有關設施、設備、器具的研制開發,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節約用水的科技水平。

          對節約用水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本級人民政府或水務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水務部門負責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受其委托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發改、工信委、科技、財政等綜合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節約用水規劃和年度用水計劃,由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根據水資源統籌規劃和城市用水中長期供求計劃制定,經水務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該行業的綜合用水和單項用水定額。并根據用水能力、年度用水計劃和行業用水定額,核定并下達各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指標按季進行考核。

      第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年度用水計劃和核定的用水指標供水,定期向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提供各用水單位的實際用水情況和有關資料。

      第九條 用水單位應與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簽訂計劃用水責任書。用水單位拒不簽訂計劃用水責任書的,其用水指標按同行業最低用水定額核定。

      用水單位應指定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并按規定向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十條 工程施工、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臨時用水,有關單位應向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申請臨時用水計劃指標,供水部門按批準的用水指標供水。

          第十一條 依據2014年1月1日發布實施的《甘肅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之規定,對超定額用水20%以內的部分加價50%,超定額21-40%的加價100%,超定額41%以上的加價不低于150%。

      第十二條 根據定發改商價〔2015〕845號文件精神,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充分發揮價格機制調節作用,對提高居民節約意識,引導節約用水,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現行水價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商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等)、特種用水三類。

      2.居民生活用水執行階梯價格。居民月戶用水量設置階梯為三級,第一級水量為每月每戶8立方米(含)以下,第二級水量為每月每戶8-12立方米(含),第三級水量為每月每戶12立方米以上,每階梯價格按現行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用水單位應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統計臺賬,并根據用水計劃,定期進行用水量分析。

      第十四條 用水需求量超過供水能力時,經報請本級政府批準, 可對部分用水單位采取臨時限制用水措施,確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第十五條 用水單位應把節約用水措施納入本單位技術改造計劃,鼓勵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提倡各種形式的家庭節約用水措施。

      第十六條 供水、用水單位應加強對供用水設備和器具的維護管理,防止跑、冒、滴、漏。發生故障和事故,應及時修復和處理。

      第十七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工程項目,應配套建設相應的節約用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供水、用水單位應按規定裝配選用節約用水設施,選用質量合格的節水型設備、器具,禁止使用國家已明令淘汰的設備和器具。

      第十九條 工業生產和機動車清洗、空調機冷卻等用水應當循環使用,不得直接排放。水的重復利用率達不到行業標準的,不得新增用水量。

      第二十條 用水單位經過考核符合節約用水獎勵條件的,經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供水單位因節約用水減少的售水量和經濟效益,不影響對其完成經濟技術指標的考核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采取措施整治不合理用水,或者應修建裝配節水設施而未修建裝配,應當實行循環用水而未實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限制其用水量;造成水浪費的,可以按測算漏水量征收3至5倍的加價水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務部門視情節予以處罰:

      (一)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安裝節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或者原有建筑未按要求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對漏水嚴重的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進行維修或更新的,責令房屋產權單位限期改正,按測算漏水量月累計征收3至5倍加價水費。

      (二)生活用水不安裝分戶計量水表,或者不按水表分戶計量收費而實行包費制的,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按每戶100元計算處以罰款。

      (三)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未經驗收、驗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限制其用水量,責令其限期完善節約用水設施,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管理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縣區節約用水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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